关于调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措施的通知
各地级以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:
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稳产保供, 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,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农业农 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采取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》(农办牧函〔2019〕21号)、《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》(中南区联防〔2020〕 1号)和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 防控工作方案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农牧发〔 2021〕12号)要求, 进一步推进“运猪”向“运肉”转变,现通知如下:
一、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,各地农业农村部门(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)暂停受理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与我省屠宰企业办理生猪“点对点”调运备案材料,我省暂停公布非中南区供粤生猪“点 对点”调运备案企业名单。
二、 自8月15日起,暂停非中南区的已经生猪“点对点” 调运备案的生猪养殖企业屠宰用生猪调入我省。已在我省备案并 获得国家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、无疫小区评估的生猪 养殖企业仍可“点对点”调运屠宰用生猪入我省。
三、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,我省停止办理省外生猪屠宰企业备案。省外检疫合格的合法生猪产品可通过入粤指定道口调入我省,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督管理,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。
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
2021年7月14日
附件: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《关于调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措施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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